时间:2023-11-02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7647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市房地产
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政办〔2023〕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0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北海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政府服务保障,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车位(库)销售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现售阶段可通过公示的方式对业主销售多个车位,促进房地产项目停车位(库)销售,同时满足业主购买多个车位(库)的改善性需求。(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针对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竣工验收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三、阶段性缓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前期无欠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提供银行保函的形式申请延期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2个月,并在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中心城区的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北海市中心城区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在北海市的商业银行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海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配偶在北海市范围内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北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售房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北海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优化存量房带押过户流程
依法实施存量房交易“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间,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活跃存量房交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乡建设局、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海监管分局)
八、落实土地款缴纳优惠政策
根据我市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宗地区位条件等实际情况,结合土地市场预期及市场价格比对,合理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将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最 低比例下调至出让起始价的20%。在土地招拍挂活动中,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九、支持项目户型调整
允许项目结合需求进行户型适配调整。对项目申请平面户型调整的单体建筑内部调整,不涉及项目总平面规划调整及已购房业主权益的、建筑轮廓外形不产生改变、不增加户数的,可直接给予办理相关规划调整手续。(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简化项目规划方案调整程序
对于用地规模大、开发周期长的项目,简化规划方案调整程序。分期、分区建设的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已明确标注分期、分区界线并进行说明的,未建设的分期、分区范围可按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要求开展规划调整工作,不再征求其他分期、分区业主意见。(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一、实施购房补贴政策
自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不含合浦县)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及契税缴纳的个人,按照相当于所缴纳契税金额的100%给予补贴,并由市财政局落实购房契税补贴资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本政策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合浦县可参照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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